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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实施方案之十二:残疾人就业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

2014-03-06

一、背景
“十一五”期间,残疾人就业状况进一步改善,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法规政策日趋完善,残疾人就业规模总体稳定,就业服务网络逐步健全,多元化的就业格局初步形成。同时,残疾人就业规模不大、就业层次较低、就业稳定性差的总体形势没有根本改变,歧视和侵犯残疾人就业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残疾人状况监测和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全国城镇就业年龄段近半数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未实现就业。
“十二五”期间,我国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残疾人就业形势更加严峻,残疾人就业将面临更多的问题和困难。必须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法规政策。
——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组织180万人次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城镇新增就业100万,参加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稳定在1800万。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有就业需求的各类残疾人普遍获得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就业困难群体普遍得到就业援助。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法规政策
1.推动地方制定出台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地方性法规,明确政策重点,细化扶持措施。
2.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支出渠道,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强化使用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3.完善并落实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及福利性单位发展。
4.研究制定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扶持性政策。
5.制定《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
(二)实施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
1.切实落实按比例就业政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制定具体目标,带头安排残疾人,促进更多残疾人在各类用人单位实现按比例就业。采取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试用见习补贴、提供岗位支持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用人单位按比例或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把公益岗位安置就业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各级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3.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多元化发展。落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的税收优惠;大力扶持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吸纳精神、智力及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鼓励中小企业、第三产业经营实体集中安排残疾人。开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产品试点,推动试点地区率先出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目录。
4.通过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贴息、经营场所租金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等措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帮助有创业愿望的残疾人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服务。
5.社区服务业、城市便民服务网点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从事各种便民服务、居家服务,多种形式实现残疾人社区就业。各地新办贸易市场的商铺、摊位,以及社区书报亭、电话亭等服务点,应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优先提供给残疾人经营。开发并扶持残疾人在电子商务、动漫设计、义齿加工、信息呼叫等岗位就业。支持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6.探索拓宽盲人就业渠道,出台促进盲人就业的专项政策。针对听力言语残疾人特点进行岗位开发和就业扶持。大力推进工(农)疗、辅助性工场、庇护工场等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7.将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与农村扶贫开发相结合,引导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
8.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联动和督导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三)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
1.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针对性就业服务。结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专门服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社会责任,为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贴心的就业服务。
2.切实将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通过提供即时岗位救助、公益岗位安置、落实岗位和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以及组织专场招聘、定向职业介绍等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
3.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全部具备独立开展职业信息分析、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及失业登记工作的条件,人员编制合理。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要求,规范机构服务行为和业务流程,统一服务准则和机构标识。
4.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残疾人就业和培训实名制统计制度,对残疾人就业状况和职业培训状况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援助、购买培训、就业服务管理等各项就业服务制度。有效开展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各项服务。
5.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人员专业化培训和考核,建设一支职业指导、职业信息分析、职业能力评估和劳动保障协理结合的专业化残疾人就业服务人员队伍。对3000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员、50000名社区就业指导员开展培训。
6.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建设,依托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为用人单位提供适合残疾人的就业信息发布和推荐残疾人就业等支持性服务。
7.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辅助标准研发,完善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要联合指导各地、各行业部门根据不同残疾类别特点,在不降低国家标准的前提下,通过设立鉴定专场,改善鉴定环境和条件,提供良好鉴定服务等方式,方便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四)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1.各级政府开展的职业培训要将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列入培训对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残疾人就业需要,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依托各级各类职业学校(院)、特殊教育学校(院)、各类职业培训基地和企业为载体的残疾人职业培训网络,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十二五”期间,组织开展180万人次的残疾人职业培训。
2.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残疾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多层次的就业技能培训,着力加强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训,使残疾人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培训后就业率相挂钩的机制,培训后的就业率不低于60%。
3.对农村转移就业的残疾人、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残疾毕业生,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对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院校的残疾学生要强化职业技能培训,使他们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鼓励高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大力开展对农村残疾人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村残疾人种植、养殖、加工技能水平和市场适应能力。
4.加大就业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投入力度,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对有培训需求的城乡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加强对残疾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加快建立残疾人优秀技能人才奖励机制,树立残疾人技能人才先进典型。举办经常性、多层次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组团参加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职业技能竞赛。
四、检查监督
(一)各地须根据该方案,制定具体计划,明确实施步骤和措施,量化任务指标,提出进度要求,明确职责分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督促落实。国务院残工委将组织中期检查和终期评估。
(三)开展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年度工作检查和终期评估。

(四)各地对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及地方性法规开展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