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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2014-03-06

受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服务对象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组装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专用件并由本企业直接为残疾人或者患者装配使用的企业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67项
二、《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9号令)
三、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
四、民政部关于贯彻实施《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和《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函[2006]201号)
办理流程 一、企业工商注册前资格认定 从事《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本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企业资格认定
二、申请资格认定提交材料 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各一式两份):
1、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2、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取得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3、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的清单;
4、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的场地权属及使用证明和功能说明
三、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对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场地使用功能等情况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受理申请的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格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发给《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者申办办法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设立具有装配业务的分公司,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技性社会团体等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装配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资格条件  1、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2、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3、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4、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