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承办机构: 中国康复器具协会
服务对象: 经全国假肢制作师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国务院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用印的《假肢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从事专业技术业务的人员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依据:
一、《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3号)
二、《关于全国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报名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1〕148号)
三、《民政部关于贯彻实施〈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和〈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函〔2006〕201号)
四、《关于2006年假肢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的通知》(中假协(2006)第59号)
五、《关于假肢矫形器制作师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积分制的通知》(民福事字〔2007〕16号)
办理流程:
一、 制作师申请初始注册登记
1, 需具条件
(1)遵纪守法,恪守制作师职业道德;
(2)取得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
(3)经所在执业单位审核同意;
(4)身体健康,能够在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关键技术岗位工作。
2, 办理入会手续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制作师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宜由中国康复器具协会(原中国假肢矫形器协会)承办。根据中国康复器具协会有关要求,制作师所在的单位和本人未加入中国康复器具协会的,在申请注册前须办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手续,并已交纳本年度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3, 注册时限
制作师应当在取得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后3个月内,向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手续。具体注册登记的时间由中国康复器具协会另行通知(《民政部关于贯彻实施〈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和〈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函〔2006〕201号)。
4, 提交材料
(2) 假肢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 制作师身份证复印件;
(4) 制作师与所在执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5) 制作师个人会员证复印件;
(6) 附一张一寸彩色照片。
上述材料备齐后,请以挂号邮寄形式直接报送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社会福利一处。封面注明“制作师注册”。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制作师通过刊授、自修、参加培训、业务研讨、学术交流等方式取得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关于假肢矫形器制作师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积分制的通知》民福事字〔2007〕16号)。超过规定期限1年以上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的证明。
5, 受理注册登记时限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注册登记机构委托中国康复器具协会予以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民政部登记注册。准予注册登记的,核发注册证;不予注册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各地应当对已注册登记的假肢和矫形器制作师实施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登记:
(1)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在业务中有重大过失,过失之日至申请注册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3)因年龄超过70周岁或者健康等原因不宜从事制作师业务的。
二、 注册制作师申请年检
1,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后,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验证。申请验证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验证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制作师每年通过刊授、自修、参加培训、业务研讨、学术交流等方式取得的不少于30 学时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关于假肢矫形器制作师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积分制的通知》民福事字〔2007〕16号);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证明。
验证合格的,由注册登记机构在注册证上加盖验证专用章。
2,第一次进行年度检验时间是2008年1月1日至2月10日。制作师申请年度检验的应提交:
(1)《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证书年度检验申请表》(中国康复器具协会网站下载:www.cpoa.org.cn)
(2)提交注册机构认可的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原件(《关于假肢矫形器制作师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积分制的通知》民福事字〔2007〕16号)
(3)《执业证书》原件。
以上年检材料本次不报送,于2008年年检时按以上规定时间直接报送中国康复器具协会(《关于2006年假肢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的通知》中假协(2006)第59号第八条)。
3,制作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验证:
(1)同时在两个假肢或者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执业的;
(2)未在执业单位执业时间连续超过1年以上的;
(3)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失对当事人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
三、 注册制作师申请续期注册登记
1, 注册有效期
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初始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为3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制作师注册登记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续期注册登记。
2, 续期注册申请方式及提交材料
申请续期注册登记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续期注册登记的,所提供的申请材料除初始注册登记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提交本人工作总结、业绩证明,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制作师通过刊授、自修、参加培训、业务研讨、学术交流等方式取得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关于假肢矫形器制作师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积分制的通知》民福事字〔2007〕16号)。
3, 受理续期注册时限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期注册登记或者不准予续期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续期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为3年,重新核发注册证,收回原注册证。
4, 制作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登记:
(1)同时在两个假肢或者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执业的;
(2)未在执业单位执业时间连续超过1年以上的;
(3)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失对当事人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
四、 注册制作师申请变更
1,制作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2,制作师变更注册单位的,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的证明(《关于2006年假肢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的通知》中假协(2006)第59号第六条)。